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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并在公司清算程序结束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当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清算程序的结束是指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计划(1)清算组应当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计划。清算计划应当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应当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计划,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2)清算计划应当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小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定相关的债务偿还计划。债务偿还计划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不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清算小组的申请裁定予以批准。三、。偿还债务公司财产应当分别支付清算费、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律补偿,缴纳所欠税款,偿还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在,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不得按照上述规定分配给股东。公告终止公司清算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终止公司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1、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此外,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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