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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33条规定:“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异议裁...
执行复议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后半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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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结果。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其中任何一方对于仲裁机构给出的裁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能提起上诉,因为仲裁是采取一审终结制度的不接受上诉。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申请文件与材料: 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载明复审理由; 2、提交商标局《商标异议裁定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该裁定书的信封; 3、新的事实和理由。 其它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寄送另一方当事人,规定期限内答辩,超期限答辩或拒绝答辩不影响案件裁决。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异议裁定生效后,由商标局核准注册。
对商标异议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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