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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1、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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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股说明书、认购书、公司、企业债券招募方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制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发行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改造国家机关文件、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证明书、文件的;(三)利用招募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隐瞒招募的资金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况。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案标准是: 1、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 3、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构成既遂的判刑规则: 1、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犯罪数额巨大、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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