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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陪护费需要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费是指受害者受到人身损害,生活不能自立需要他人护理的费用,护理费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决定的。下面我们来看看陪护费的计算标准。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具体如下: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错误的劳动费规定计算。②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向护理人员支付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③受害者雇用护士时,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况相同。2、护理人数①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②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3、护理期限①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②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③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
误工费与护理费是两个概念。护理费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对于伙食费是需要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计算,对于营养费是需要参照医嘱进行计算,对于护理费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进行计算,对于误工费可直接按照实际减少收人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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