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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被的或者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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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满,可以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同时公安机关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九十七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一百零四条取保候审期满,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期满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终止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及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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