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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费用多少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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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应当交纳的一定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由申请人或反请求人在提出仲裁申请或反请求时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 2.案件处理费。包括: (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证人、鉴证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第(2)、(3)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1)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由仲裁申请人预付;处理费包括差旅费、检查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件表册印刷费等实际费用,双方应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1日内预付。(2)结案后,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的原则确定。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承担。三、当事人撤诉的,由撤诉方承担全部费用。(4)经仲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仲裁费。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生活困难,无法支付仲裁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减免或缓交。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减少劳动者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免交或者缓交。劳动仲裁需要支付,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只是在申请仲裁时,当事人需要提前提交,但难得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减、缓、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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