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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据此规定,讯问或发问方式不当或内容与案件无关的,审判长应及时制止,而控辩双方认为对方的方式不当或内容与案件无关应向合议庭提出异议,由审判长判明。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具体适用情况,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犯罪行为而定,对于犯罪分子的相关犯罪事实轻微的,在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是可以以行政拘留来进行处罚的,但涉及到严重的犯罪事实必须民事拘留或者刑事拘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刑事拘留适用范围是:(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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