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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大部分恶搞视频都是作品,从而享有著作权。但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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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版权作者在维权诉讼中,首先要证明自己有权利。关于权利证明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版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有关版权的原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版权登记证明书、认证机构发行的证明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和产品上签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视为版权,与版权有关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因此,版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应重视保留自己权利的证据,在作品上正确规范地签署自己的名字。对于难以证明的作品,必须立即注册版权。发生纠纷,有充分证明自己的权利的证据。
著作权的作者在维权诉讼中,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权利。关于权属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因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应该注重留下自己权利的证据,在作品上正确规范地署上自己的名字。对于一些比较难以证明的作品,应当及时做登记,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才好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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