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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作者在维权诉讼中,首先要证明自己有权利。关于权利证明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版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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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作者在维权诉讼中,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权利。关于权属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因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应该注重留下自己权利的证据,在作品上正确规范地署上自己的名字。对于一些比较难以证明的作品,应当及时做登记,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才好维权。
著作权的作者在维权诉讼中,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权利。关于权属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因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应该注重留下自己权利的证据,在作品上正确规范地署上自己的名字。对于一些比较难以证明的作品,应当及时做登记,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才好维权。
视频素材、作品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 甲方:北京元纯传媒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一、甲方是以集体管理的方式代表视频素材、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机构,负责向视频素材、作品的使用者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分配转付给视频素材、作品的著作权人; 二、乙方是提供视频制作的机构、组织或个人,现为机构(电视台、出版社、互联网等)提供商业视频作品,希望被许可使用甲方管理的视频素材、作品(“许可使用”)用于自身业务。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管理的视频素材、作品用于为机构(电视台、出版社、互联网等)制作提供商业视频成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解释 1.视频素材、作品,是指: (1)甲方会员的视频素材或作品; (2)甲方代表海外同类协会管理的视频素材或作品; (3)商业机构(电视台、出版社、互联网、手机或其它组织机构)授权甲方 管理的视频素材或作品。 2.乙方使用视频素材或作品方式,是指:乙方通过其媒体传播平台(电视台、出版社、互联网、手机或其它媒介平台),以向用户提供视频内容的方式使用上述视频素材或作品。 3.视频素材、作品的著作权和产权,是指由甲方代为管理和行使的著作权人就其视频素材、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和产权。 4.视频素材、作品的许可使用清单,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说明计划如何使用甲方许可其使用的视频素材和作品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被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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