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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标准。但是每个地方的收取标准有点差异,具体的收取标准要按当地物价局公布。这四个标准的收费依次大概为1....
1、是否需要缴纳煤气开通费,要看你们的合同有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必须开通,业主应当享有选择权。2、物业管理费应当交纳,但具体数额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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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标准。但是每个地方的收取标准有点差异,具体的收取标准要按当地物价局公布。这四个标准的收费依次大概为1.00元/月/平方米、0.75元/月/平方米、0.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未交房的房屋物业费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尚未交房的,由建设单位选择物业公司管理,缴纳物业费。 此外,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支付物业服务费。
如果您买了100平方米的房子,物业费每平方米3元,那么每月300元物业服务费,30年的物业费就将近11万元,这里还没计算物业费上涨的因素,可见小数怕长计。 表面上看物业管理和买房是两码事,其实不然。现实中很多纠纷都是从房屋交接时房地产商要求购房人承诺业主公约、缴纳物业费开始的。购房人一定要注意,签购房合同时不能忽视物业服务及收费的相关条款。 本市2003年12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已经开始使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新补充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增加了与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和业主临时公约相关的内容,作为合同的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并增加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及其他约定作为合同附件四。 -物业费该交多少 购房人在签合同第十九条前,首先应和房地产商在合同附件四中约定清楚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具体的可参考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然后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共同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将要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确定自己所买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是属于“包干制”还是“酬金制”,最后在第十九条的空格处写明每月每建筑平方米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多少元。 购房人和房地产商在约定合同第十九条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第十九条印刷文字给出的是物业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年(半年、季)收取”,购房人可要求改成按月收取。 2、明确第十九条印刷文字中的“综合管理费”都包括什么,由于商品住宅可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物业费中是否包含税费,最好能在后面空格中写明。 3、购房人可参考正在征求意见的政府指导价,计算一下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到底是否包括户内的中、小修费用,并在合同该条后面的空格中约定清楚。 4、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是否包括公开区域消耗的水电费,是否包括社区红外线防盗系统、公共出入口电视监控系统、楼内公共区域烟感报警系统、远程查表系统等等各种智能设施使用的费用。如果包括,也应在该条后面的空格中注明。 -有关问题要明确 购买人在承诺合同第二十条前应首先认真阅读业主临时公约,搞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现该公约严重损害自己利益,最好放弃购买此项目。如果能接受该公约,则应要求房地产商将该公约作为合同附件附在合同后面,以防有人擅自修改。 购房人在和房地产商约定合同附件四时,笔者建议购房人至少争取将以下问题在“其他约定”中给予明确: 1、明确房地产商聘请从事前期物业服务的公司,应是不低于几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2、明确物业服务费收取的时间,是先服务后收费,还是先收费后服务,明确购房人签署收房单领取钥匙后开始缴纳物业服务费。 3、明确物业公司代收费项目,并明确物业公司不得收取本合同约定外的任何费用。 4、明确购房人自用部分维修的费用由谁支付。 5、明确装修管理费和押金的金额及押金的退回办法。 6、明确物业费、水、电、暖、气等名目下有无所谓的“按金”,如果有,购房人应加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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