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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确权登记的目的主要是为农村房屋所有人提供依法对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保障。在产生纠纷时,在产权登记明确的情形下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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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内容包括权利人的基本情况、房屋所有权内容、房屋的客观现状及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并附房屋及土地测绘图。权利人为单个自然人的,记载单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权利人为多个自然人的,同时记载多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记载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房屋所有的形式为共有的,应明确共有的范围。特别是公共空间及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予以界定。房屋的客观现状包括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宗地界线、宗地面积、房屋的座落位置、房屋结构和房屋建筑面积等。
农村宅基确权登记其目的如下: (1)完成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完成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完成全市范围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4)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农村房屋确权登记的目的主要是为农村房屋所有人提供依法对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保障。在产生纠纷时,在产权登记明确的情形下也有利于解决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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