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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所称信访工作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信访工作的处室。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为...
信访事项办理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个人信息和检举、揭发材料,有关领导作出的批示,以及其他相关信息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不得隐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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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办履行下列信访工作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机关交由处理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转办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向信访人答复信访事项;(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上级机关及本单位领导报告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七)宣传信访工作有关法规、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八)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九)统一管理全系统信访数据的收集、整理、汇编;(十)对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内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评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信访工作机构履行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信访工作职责。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部门应当在信访工作机构的组织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办理信访事项,按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积极协助接待群众来访,提供与信访工作有关的专业性意见和书面答复意见。
对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分别转交纪检监察部门、稽查部门、行政复议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由上述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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