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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结婚一个月后就闹离婚,丈夫黎某将妻子许某告上法庭,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女方退还定亲所剩的彩礼钱5万元,女方则要求男方赔偿10万元...
妻子不能要求丈夫赔偿青春损失费,因为法律上对青春损失费没有规定。既然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当然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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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丹凤县法院庾岭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碰到了这样的尴尬事:男方提出了“青春损失费”的赔偿要求。最终因该要求于法无据,法庭出面调解离婚。 10月28日,丹凤县人民法院庾岭法庭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辖区庾岭镇32岁的女子薛某向法庭提起诉讼,因与丈夫39岁的叶某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请求法庭判予离婚,并由丈夫支付5岁的孩子每月200元的生活抚养费。 叶某听后非常恼火,称妻子曾外出两年多都没回家。他提出四个条件:他来抚养孩子,由女方支付抚养费;两年来,他四处寻妻耽误打工挣钱,女方需付误工费;最后两条,必须先支付其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四项共计3万多元。叶某说,薛某不跟他过耽搁了他的青春,离婚后再找媳妇非常困难,责任在薛某,她应给予赔偿。叶某的二哥说,弟弟和弟媳多年前一起外出到山西打工,弟媳中途变心出走,今年9月,才在湖北找到她。这一要求,女方当然不同意。 庾岭法庭庭长彭家让说,这一要求在法律上没有根据,不予支持。他说,现在只能从安全角度做工作,为使双方不受伤害,暂时没有判决离婚,法庭进行了调解,给双方6个月的思考时间。
1、法律上没有青春损失费的规定,离婚后,也没有没有赡义务。2、如果一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离婚时,另一方可以给一点扶费3、向法院起诉,也不可能支持青春损失费和赡养费。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诉讼。
离婚时,双方都没有重大过错,一方出于尽快离婚的目的或感激、同情、内疚等感情自愿向对方支付"青春补偿费"从法律上讲,符合赠与法律特征的行为,应当认定双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只要受赠人表示接受,双方就构成赠与合同关系。赠与的根本特征是单务无偿。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离婚时双方都没有向对方支付"青春补偿费"法律义务。一方在无法定义务和对价支付的前提下,自愿向对方支付"青春补偿费"这种行为具有的特点。所以这种行为是一种礼物行为。在实践中,这是赠与性质"青春补偿费"并不少见。由于当事人赠与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赠与合同的效力也有一定的差异。赠与合同是否有附款可分为"附条件赠与"和"无条件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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