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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女子要求离婚 丈夫索要“青春损失费”

2021-01-17
(陕西)丹凤县法院庾岭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碰到了这样的尴尬事:男方提出了“青春损失费”的赔偿要求。最终因该要求于法无据,法庭出面调解离婚。 10月28日,丹凤县人民法院庾岭法庭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辖区庾岭镇32岁的女子薛某向法庭提起诉讼,因与丈夫39岁的叶某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请求法庭判予离婚,并由丈夫支付5岁的孩子每月200元的生活抚养费。  叶某听后非常恼火,称妻子曾外出两年多都没回家。他提出四个条件:他来抚养孩子,由女方支付抚养费;两年来,他四处寻妻耽误打工挣钱,女方需付误工费;最后两条,必须先支付其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四项共计3万多元。叶某说,薛某不跟他过耽搁了他的青春,离婚后再找媳妇非常困难,责任在薛某,她应给予赔偿。叶某的二哥说,弟弟和弟媳多年前一起外出到山西打工,弟媳中途变心出走,今年9月,才在湖北找到她。这一要求,女方当然不同意。  庾岭法庭庭长彭家让说,这一要求在法律上没有根据,不予支持。他说,现在只能从安全角度做工作,为使双方不受伤害,暂时没有判决离婚,法庭进行了调解,给双方6个月的思考时间。

相关法规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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