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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的过程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是一个月,也就是30日。《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职权人申报债权期限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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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主义。其法定期限为:收到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故债权人收到通知的当日或者公告发布的当日,不计算在申报债权的期间内。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以前的分配不再补充。补充申报人应当承担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债权人未按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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