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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当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的实施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或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使破产的继续已无意义,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最终...
破产程序的结束是指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的实施全部或部分偿还,或者由于某种原因破产的继续无意义,由人民法院裁定,最终结束破产程序。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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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导致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结构不同,破产立法对破产程序终止原因的规定也不同。破产程序的结束可能意味着破产程序预期目标的实现,也可能意味着预期目标无法实现。根据《破产法》的直接规定或规定,破产程序的终止原因如下:(1)重组计划的实施;(二)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协议;(3)债务人不宣告破产的法定理由;(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5)破产人无财产可分配;(6)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类型。以上六个原因中,前三个发生在破产宣告前,第四个可以发生在破产程序期间的任何时候,最后两个发生在破产宣告后。其中,以前三种原因终止破产程序的,除和解协议规定企业自愿解散外,债务人的法律人格不予消灭,无需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如果以后三种原因终止破产程序,债务人的法律人格将被消除,因此企业必须注销登记。因此,破产程序终结可分为维持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和消除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两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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