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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作出待岗、调薪的决定是否有效

2022-08-29
孕期女工的劳动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降低用工成本,对于处于怀孕期的女职工,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者请假手续不符合公司规定为由,调整女职工原来的工作岗位,降低她们的薪酬迫使她们自动离职,从而达到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纠纷中,苏女士处于怀孕期,以其身体不适、请假手续不合格,发出待岗通知,只给付的行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显然严重侵犯了苏女士的合法权益。苏女士在劳动合同期内怀孕,即使,也要顺延至怀孕期结束,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依法支付苏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公司应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为基数,补齐苏女士待岗期间的工资差额,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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