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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的侵权判断的依据主要是哪些的呢?

2022-08-05
根据我国在著作权审理的司法实践,网络侵权的界定方法遵循两个标准:一是被侵权的网络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二是网络侵权者使用他人作品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适当引用”的掌握尺度从质上很难确定,通常按照国家《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量的规定来界定。另外,法学理论上的“一段话如果有20个汉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没有注明出处,可以算雷同;一部著作若有5处以上文字雷同,则可以算作轻度抄袭;10处以上可以算作严重抄袭;20处以上雷同,应算作剽窃;30%以上雷同的,是严重剽窃。学术性作品的观点意思相同,文字相似,但没有注明出处的或引用别人观点或文字,没有加以注明,但在参考文献或者前言等地方提及所参考作品的则可能存在变相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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