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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判断有哪些

2022-04-15 292人已浏览
  • 潘炯律师

    潘炯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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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侵犯著作权的判断有: 1、侵犯的目标应当在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作权法保护的目标逐渐扩大,几乎涉及所有智力劳动的创造性成果; 2、排他性权利必须受到作权法的明确保护; 3、受害人必须有作权。原告提起侵权诉讼,首先证明其享有作权; 4、受害人必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即侵犯法律保护的作权人的几项特殊权利;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辩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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