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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
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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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而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有些民间借贷活动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其进行集资诈骗的手段,这不仅干扰了金融秩序的稳定,还会危及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稳定。1、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广大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经侦大队通过采取各种生动、有效的正面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知识,使广大群众认识到非法集资的严重危害性,识破集资诈骗者的民间借贷欺骗伎俩,以免上当受骗,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集资诈骗犯罪做斗争,主动预防和制止集资诈骗犯罪的发生。2、正确引导民间富余资金的投资方向,制约以民间借贷为手段的集资诈骗案件发生。积极拓宽各种合法的投资融资渠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证券、外汇、保险、基金投资等金融市场,适当发展彩票市场,加大对国债、基金宣传的力度,引导群众把闲置的资金投资到既安全、利率回报又高的国债、基金上来,以此畅通企业的融资渠道,启动居民积淀资金,鼓励居民积极投资,将资金用在社会发展需要中,使其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取得“双赢”的效果。3、加大对以民间借贷为手段的集资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强有力地震慑集资诈骗犯罪。对集资诈骗犯罪实施严打方针,加强对以民间借贷为手段进行集资诈骗案件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侦查破案,把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面广、领导关注的重大案件为主攻目标,力争快侦快破,最大限度的追缴赃款赃物,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行为的区别 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融资方式,它与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集资行为存在着明显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的性质不同。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是沟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方和闲散资金拥有方的桥梁,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支持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补充和维护了社会经济的积极发展,是应当受到正确引导和法律保护的;而非法集资行为往往超越了合理可控的限度,甚至筹资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是用于个人挥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冲击正常的金融体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破坏金融秩序的稳定,因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应受到法律制裁。 2、借贷的目的不同。民间借贷主要是出于生活需要伙食生产经营上的需求而进行的短期借贷行为;而非法集资是以违反法律法规的形式,大多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通过不断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前期本息而进行的一种资本的运作,缺乏实际的资本运营利润的支撑。 3、借款的针对对象不同。民间借贷主要以“一对一”的借款模式为主,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即使存在同一个借款人向多数人借款的情况下,每一笔借款也都是独立存在的。且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一般具有比较稳定或密切的社会关系,彼此的任职成苏和信任度相对较高。而非法集资的集资对象是社会公众,指向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行为人或者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吸收存款的公告,或通过中间人等其他方式使社会不特定对象知道其吸收存款的消息。因为涉及人数众多,而信息又不对等,一旦资金链发生断裂,造成的社会恐慌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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