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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有些民间借贷活动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其进行集资诈骗的手段,这不仅干扰了金融秩序的稳定,还会危及人们正常的生产生...
1主体所处地位不同,民间借贷的双方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而非法集资的双方地位不平等2、表现形式不同,前者是基于合理的事实而发生,后者是集资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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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种类型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1、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2、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3、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不想到归还。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的相关内容。综上,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包括非法集资罪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罪风险自担、民间借贷只要利率符合法定就是受法律保护的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ask.com律师。
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通俗的说法,就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虚构事实,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指行为人隐瞒了客观存在的事实。行为人采取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仿佛是自愿的交出了财物。两者的区别: (一)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诈骗类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最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也是以借为名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人。诈骗类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一样,遵循严格的责任自负原则,如果行为人死亡则没有必要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借贷纠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可以因为债务承担、继承或者担保等法律事件发生变化,实际借款人和还款义务人可以不一致,即使在实际借款人死亡的情形下可能仍然存在还款义务人。 (二)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民间借贷纠纷系因债务人无法及时还款而引发,仅仅是民事违法行为,其侵犯的是债权人的合法债权,社会危害性远远小于诈骗类罪。 (三)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通常是在生活或生产经营中遇到了困难,缺少资金而向他人借款。在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行为人的困难事实在客观上往往是不存在的,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他人的信任,取得财物。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并没有将财物用于其在借款时承诺的用途,往往是携款潜逃,或者将借来的财物挥霍一空,根本不想归还,使自己处于无力偿还借款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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