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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消灭的原因: 第一,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 第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第三,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 第四,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民法典》...
要约消灭的原因有: 1、要约人撤销要约; 2、要约附期限,受要约人超过期限没有承诺; 3、要约被拒绝; 4、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消灭。 5、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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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权因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 (1)标的物灭失; (2)标的物被征用; (3)留置权与所有权混同。 2、留置权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 (1)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留置权被放弃。 3、特别原因。 (1)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2)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3)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因此,留置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一)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债务人可以另行提供担保,取代留置担保,消灭留置权。债的担保方式有许多,如保证、抵押、质押等,这些担保方式都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方式,须经债权人认可,否则不能消灭留置权。由于留置担保属于法定担保,留置权的发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不排除留置担保对当事人而言不是最佳担保的可能性。 留置物归债权人占有但债权人却无法使用留置物,这实际上导致留置物的闲置,不利于留置物效用的充分发挥,也不利于经济流转。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另行协商设定担保以取代留置权。 (二)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存在的前提,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使得留置担保的基础丧失,因而构成留置权的消灭原因。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分两种情形: 1、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丧失占有,如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此情形下留置权当然消灭,且因其他原因重新占有时也不能恢复留置权。 2、由于第三人或债务人的非法侵夺导致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此情形下债权人的占有权可以对抗侵夺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债权人的留置权并不当然消灭,在其丧失占有时消灭,在其恢复占有时留置权重新取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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