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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积极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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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工程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确需穿越公园或者临时占用公园内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市政公用工程确需穿越历史名园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公园园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清新、整洁、美观;(二)绿化植被长势良好;(三)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完好;(四)设施完好;(五)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并保持一定水位;(六)无外露垃圾,无积水、无污物、无痰迹及烟头。
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批准。经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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