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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确定: 一、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 二、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 三、居住权不具有转让...
监视居住期限规定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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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应与你儿子协商妥善解决毕竟是你儿子。其次,你应为你儿子在1996年购买房子,产权是你,仍属于你的房子。第三,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法院将该房拍卖,后执行。或者,在查封期间的租金交由你予以执行相应份额。第四,因你儿子在住你的房子,仍有居住房,是可以申请执行的。
居住权有期限。居住权的取得方式是通过当事人书面合同约定,并登记。约定内容一般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4、居住权期间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此设立居住权,需要约定居住权的期限。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虽有规定经常居住地的概念,但是却未规定实际操作中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主体。因此在实践中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主体就多种多样,五花八门。当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部分当事人自己写下证明证明经常居住地;部分当事人跑到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经常居住地证明;部分当事人请熟人朋友作证打下经常居住地的证明;部分当事人找到当地派出所出具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当然也有部分当事人明知经常居住地在哪里却无法出具相关证明。其中以居委会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居多。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主体杂乱繁多造成了当事人开展民事诉讼迷惑与困难,同时主体杂乱繁多没有统一的标准也给法院工作人员的案件审查与办理带来了相当多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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