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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传唤证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应当依据具体情形而定。一般情况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不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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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不包括传唤到案,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可以。 1、法官有权在开庭前传唤当事人做问话笔录,即使在外地也应当配合法官,尽量回来接受问话。 2、法官对当事人问话,叫当事人陈述,是证据的一种。因为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产生、发展和演变及发生争议都更加了解,当事人自己的陈述,最为直接、具体、全面和系统,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的事实。 3、向当事人问话,同时还可以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在建立和谐社会的今天,有利于案件的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息诉罢争。
第一,传唤不是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未受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范围。传唤是利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意识,传唤不得使用仪器,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其次,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有归案的意识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他们可以选择归案,也可以拒绝甚至逃跑。如果他们能主动归案,说明他们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归案的主动性和自动性。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视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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