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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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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破产程序执行过程中出现和解整顿程序的终结,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债权人同意废止,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等原因,人民法院会裁定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人不必继续承担责任。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一百二十二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 然后,有剩余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应付给职工的工资及其他福利、保险、补偿等费用; 2、所欠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 3、其他一般债权。 另,商业银行破产,在清偿工资前,应先清偿储蓄存款本金。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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