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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原则,所以收集捉奸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可以在分割财产时处于有利地位。而且收集捉奸证据能够证明...
法律不认可认捉奸证据,捉奸证据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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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庭财产较大,自己取证较为困难,或有所不便,聘请调查公司,或由律师出面调查取证也当然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毕竟,对于百万家产的当事人来说,“五五开”与“四六开”还是有近20万无的差距! “捉奸”请调查公司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寻求心理的平衡。有些当事人不求在物质方面得到照顾,而是想要达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证明配偶的过错,以及寻求精神内心的安慰。如果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捉奸”自然无可厚非,只是所谓“捉奸”的意义因人而异罢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在此,“客观原因”是个极具弹性的概念,法院在操作上很难把握,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为了克服该种弊端,《证据规定》第十七条作出了“列举加概括”式规定,对客观原因作出了列举性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和范围:(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负责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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