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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著作权产品的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其合法的进货渠道,是否可以免责

2024-08-29
不一定。这是因为在行为人能够证明发行或出租的作品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其也有可能明知发行或出租的作品为盗版作品,这种情况下依然享受免责的待遇对著作权人就非常的不公,也起不到打击盗版保护市场交易的作用。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目前未规定侵权商品销售者有合法来源抗辩事由,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涉嫌著作权侵权的销售者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以及如何适用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如果销售商不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其前提是能够证明合法来源抗辩的,但是不能够得出:能够举证合法来源,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规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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