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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种方式,一是夫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可直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二是到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中婚姻关系、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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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合同的补充协议法律支持。 补充协议与现有合同相比,协议补充是通过协议补充现有合同中的漏洞。因此,现有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存在主从关系。现有合同为主合同,补充协议为合同。现有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也不受补充协议的限制独立存在。补充合同约定与主合同约定发生矛盾时,以后期约定条款为准。
法律不排斥离婚协议分割个人财产。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诈,符合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离婚协议分割个人财产是被允许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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