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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何适用“一赔一”原则?

2024-11-28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只有在以下特定情况下,买受人才可以要求退一赔一: 1. 如果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以上情况是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被撤销、解除,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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