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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权具有很强的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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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区别就是表现出来的行为是不一样的,名誉权是相关的,名誉受损,姓名权是侵犯他人的姓名,肖像权是使用他人的肖像。 名誉权和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统称人格尊严权 人格尊严权是指:侵害他人人身、侮辱他人人格、丑化他人形象、诋毁他人名誉、诬告陷害他人等 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 名誉权:公民享有自己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我们享有保护自己的良好名誉不降低,反对他人对自己进行侮辱谩骂、诽谤诬告以及新闻报道失实的权利。
1、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2、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3、姓名权的权利内容有: (1)改名权。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使用权。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 (3)命名权。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1、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2、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3、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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