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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处置公司清算期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如何认定

2022-03-2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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