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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抽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
被适用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报到当日,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应当查验法律文书,核实身份、住址等基本信息,核验无误后办理登记手续,宣告遵守事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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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区县司法局及司法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心理辅导,司法所应当每月进行个别,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及时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一)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二)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三)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四)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区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五)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六)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七)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八)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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