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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按揭贷款的房子如何过户

2024-10-02
当夫妇决定离婚之时,面临着房产仍有贷款尚未偿还完毕,无法实现全权所有的可能性,因此在大多数情形下,他们无法直接办理过户登记。 倘若双方能够就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充分磋商并达成共识,待拥有完全的房地产所有权之后再进行相关登记也是可行的处理方式。对于这种场景下涉及到的按揭房产的分配问题,我们可以结合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作出详细分析:首先是在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在结婚前就已完成了按揭的申请、支付第一笔首付以及取得产权证,而产权证上所注明的权益人为该方个人的情况下,婚后夫妻二人在共同财产中共同偿还贷款的行为,我们应明确此类按揭房产可被视作一方在婚前所有的个人财产;其次,若在婚姻生活初期,其中一方提交了按揭申请,并支付了首付费用,然后在婚后才取得产权证,并且该证上仅清楚表明一方作为唯一的权利人的信息时,那么这部分按揭房产也应当作为婚前个人财产再次确认;接下来是第三种情况,如果在结婚初始的时候,其中一方负责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而在婚后则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欠款的偿还责任,即使在离婚诉讼期间没有获取完整的产权证书,但只要双方能针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便可按照这个协议执行;最后,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采用一方的名义办理按揭申请、支付首付款、取得产权证,而且证书上显示的权益人为该方,假如双方都没有表示愿意用自身婚前财产偿付购房款,或者没有提出任何相关证据予以有力支持这个观点,那么法院很可能将此房产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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