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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到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如果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
如果刑事自诉案件缺乏罪证,且自诉人无法提出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如果证据不足,但该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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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离婚是指法院判决离婚,因此需要提交起诉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对方的居住证明或户籍证明,到对方的经常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于法院规定的日期前交纳诉讼费。缴纳完毕诉讼费后,需要耐心等待法官通知。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但在实践中,这些情形是否成立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通常更注重当事人是否第一次起诉。一般来说,第一次起诉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法官都不会判决离婚。第二次起诉,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是防卫过当并自首的,可能会从轻两个方面进行量刑。第一个情节是防卫过当,第二个情节是自首。如果不符合无限自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有可能被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并处以有期徒刑等刑罚。当防卫过当并具有两个从轻情节时,在量刑过程中会予以考虑。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种类型是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第二种类型是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但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对于第一种类型,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法院的处理方法是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对于第二种类型,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但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其处理方法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处理感到困惑。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那么对于这类离婚案件,法院可以分两种情形处理。第一种是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第二种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于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审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应诉,以便法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监护人仍不愿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二款“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的规定,依法对监护人拘传到庭,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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