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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是有时间规定,所以一般不会存在拖对谁有利的问题。 刑事案件久拖不判决的,其实对原告或被告任意一方是否有利都是没有明确的界...
1、刑事案件久拖不决对哪一方有利是没有明确界定的,而刑事诉讼法对案件每一个程序的期限都作出了规定,如果案件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犯罪的,就会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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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有时间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不是拖延时间,而是坦白、积极赔偿、当庭认罪等情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批。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的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需要继续调查,满足等待审查、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等待审查或监视居住。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件复杂,逾期不能结案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依法办理刑事案件,有时间规定,不存在拖对谁有利的问题。刑事案件久拖不决,对哪一方有利是没有明确界定的,刑事诉讼法对案件每一个程序的期限都作出了规定,如果案件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犯罪的,就会撤诉或者作出无罪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扩展资料:《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刑事案件拖延时间长,证据可能不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而且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无罪判决。未立案的,时间越长,已过追诉期限的刑事案件不得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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