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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相关规定: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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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相关规定,宅基地转让规定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可以有条件的转让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可见,我国法律虽然原则上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考虑到继承等原因造成的宅基地拥有量不均衡的现状,还是有条件的认可宅基地的转让的。 二、宅基地转让的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随房一并转让。
闲置宅基地的处理如下: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村委会无条件收回重新发放给符合申请宅基地宅基地的村民,还可以通过宅基地转让出售给农村组织的其他成员,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让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合理利用起来,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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