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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六十九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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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法定条件是: 1、属于告知处理的案件或者其他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 二、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局立案标准的认定: 1、有犯罪事实,即已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违反刑法,构成犯罪; 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案件立案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自己的管辖权。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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