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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六十九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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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侵权他人商标权,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追诉的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六十九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第七十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侵犯他人商标权,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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