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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前,农村土地用于建设用途只有三种类型:村民建房(宅基地)、乡(镇)村公共事业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后两种情形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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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特殊保护制度和土地执法监察制度。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土地是一种重要的财产,但也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因此限制是必要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第43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可见,农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出租是有条件限制的。 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16〕342号批准时间:2016年6月24日批准用途: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位置: 地块一:东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东简街道东简村委会德老经济合作社土地,西至钢铁配套产业园用地,南至钢铁配套产业园用地,北至钢铁配套产业园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二:东至东简村委会东简圩经济合作社农民土地,西至东简街道青南村委会坡头仔经济合作社农民土地,南至青南村委会南坡北经济合作社农民土地,北至钢铁配套产业园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根据《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二)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三)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四)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五)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六)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由于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只要符合上述情形,村委是有权收回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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