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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乙方(姓名):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 地址:_____...
北京建委关于劳务分包规定的范围主要从事公路、铁路、电站、地铁、桥梁、隧道、工民建等建设工程的专项劳务分包。公司具有较固定的各工种劳务人员数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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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州每半年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本行政区域的“黑名单”。 第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人社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6个月以上且数额较大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或极端事件,且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黑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人社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未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或极端事件,湖北省劳务分包暂行规定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无理抗拒、阻挠人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 (六)其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劳务分包作业,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自带劳务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2] 零散劳务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成建制劳务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在自带劳务承包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在零散的劳务承包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关于北京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流程的问题作出以下解答: 劳务分包企业合同备案流程1、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劳动合同用工必须使用本市统一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文本。2、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签订7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合同备案和综合保险手续,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必须加盖合同双方单位的合同备案专用章。3、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与使用的每位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向总包企业提供务工人员名单,要进行用工人数比对,并经总包企业盖章认可后,到工程所在地劳务、分包市场办理综合保险手续。4、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劳务人员因故离开,需及时到分包劳务市场办理综合保险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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