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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根据这一规定,弃耕抛荒耕地的,原发包单位(与承包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终止承包经营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重新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首先,协议如约定承包权的继承问题时,依据协议内容处理。符合我国民事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次,如合同对于能否继承未作任何约定,发包方与个人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协议的,严格意义上来讲,承包权是不能继承的。因为作为承包合同主体的被继承人死亡,主体资格丧失,承包。但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即使发包人采用书面、口头等形式允许被继承人的亲属继续承包,也是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重新发包,而不是继承事实。如合同对于能否继承未作任何约定的,发包方与家庭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协议的,并且作为承包合同主体的家庭依然存在的,被继承人在承包权中的份额是可以被继承的,继承主体应为符合农村土地承包主体的家庭成员。
土地确认后还可以盖房子。建房户提出申请后,填写建房申请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镇政府进行初审;张榜公布初审意见,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镇政府现场检查,实行建设全过程管理;建房户申请竣工验收,并颁发建房竣工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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