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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条文有哪些

2021-11-12
与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相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了劳动调解和仲裁的法律规定,从程序和实体上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主要有以下十项新规定。一、劳动仲裁适用范围扩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此外,根据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高校、中小学教师均适用本法规定,与人事仲裁相衔接,解决了人事仲裁立法不完善的现实问题。第二,延长仲裁时效,增加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时效为60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仲裁时效也遵循诉讼时效的规定,增加了中断和中止的规定。对于是否中断或中止,主张中断时效,中止方承担举证责任。但仲裁庭在受理案件时是否需要主动适用仲裁时效,本法没有规定。在实践中,受理时仍然主动审查。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解释诉讼时效和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从中断开始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期间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三,明确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良后果。本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相比,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用人单位的证据保存意识。第四,明确规定仲裁期限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45天,最长不超过60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天。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在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先裁决这部分。五、明确仲裁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地区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六、规定共同当事人和第三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也可以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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