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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代理的在北京某法院已开庭审理的某案件,与你描述的情况基本相同。经过庭审,我们和法庭根据庭审情况,最后总结的案件争议焦点为: 1、房屋的权属问题。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作为原告一方,你要充分收集证据证明房屋所在权属于你或你父亲。收集证据的基本思路,直白讲,就是与案件有关的任何人、物、资料或事件提供的有价值的信息都有可能作为法律上的证据来用。希望你对多年生活中与房屋有交集的点点滴滴有所思量,能提炼出合法、关联、有效的证据,这是此类案案件的核心问题。 2、拆迁安置的法律、政策依据和补偿标准问题。此问题,立案时,某些法院有可能要求原告一方提供,但不是必须的。在开庭后,被告为了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一般都能拿出来,但前提是你能顺利的立上案。 3、安置对象的确定问题。简言之,你的举证义务在于证明涉案房产属于你们原告一方的基础上,进而证明被告签约主体错误就可以。被告则要拿出证据证明签约行为合法有效,否则,被告就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最后,要说明的是,此类案件根据拆迁主体的不同有可能是行政诉讼,也有可能是民事诉讼。在起诉时,需要定性、选择。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思路和策略有所不同,这是我们在北京处理同类案件时遇到的现实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条件: 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 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 4、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5、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2011年2月18日发布实施)二、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2、关于案由的体系编排。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的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424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一些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三、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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