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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连续工龄计算?

2021-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及相关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企业连续工龄计算:(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的,调动前后企业工龄连续计算;(二)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的,其学习时间和调派前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三)因企业停业或者减少生产,其工人、员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的,其调派期间及其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四)被遣散工人、员工在企业复工、复业或者扩大生产时仍企业工作的,其遣散前、复工后的企业工龄应当合并计算;(五)企业转让、改组或者兼并,原工人、员工仍在企业工作的,其转让、改组或者兼并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应当全部作为企业工龄计算;(七)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在原企业工作的,除6个月以上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合并计算工龄;(八)转入企业工作期间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龄和服役期间的军龄计算。(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连续工龄,按上述规定计算。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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