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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保全房产归属无效身背80万债务

2022-10-22
法院以为,傅刚夫妇对A的债权有已经生效的判决确认在案,A应依法履行。A在明知法院已强制执行并查封该房屋情况下,以自愿离婚协议书形式将房屋归于B名下,此行为势必有损于傅刚夫妇债权的实现。至于A和B辩称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是考虑到一方的过错并非无偿行为。法院认为夫妻对财产商定,仅对家庭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终极法院判决撤销了A夫妻协议离婚中产权房的归属。法庭上,A与B辩称与傅刚夫妇交往关系紧密亲密,对方多次借钱给A,该债务经法院判决后夫妻关系更加恶化,考虑到自身的过错,A才与妻子协议离婚将房产归B所有,并非恶意转移财产。2006年12月上旬,傅刚夫妇起诉到法院称,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A欠有80.5万元债务,而A非但不履行债务归还义务,还与妻子B办妥协议离婚,将法院查封的房屋转移至B名下,致使正当债权难以实现,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转移房屋商定。2004年3月,傅刚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A偿还借款,还保全了A一家在市中央一处房屋。同年9月,法院判决A需向傅刚夫妇偿还借款80.5万元,因A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傅刚夫妇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A与B于2005年4月15日在民政局签署了自愿离婚协议,商定该产权房归B所有,A须承担每月4200元,共计53万元按揭费;还商定A承担家庭保险费每年2万元、承担每月2700元典质贷款,每月给B经济资助1500元等内容。身背80余万元巨额债务的A,竟然与妻子B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将家中住房归B所有。债主傅刚夫妇获此动静后,以为A以自愿离婚来转移房产对抗偿债,遂要求法院撤销A与B离婚协议书中对房产归属商定。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支持了傅刚夫妇的诉请,撤销了A与B自愿离婚协议涉及房产归属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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