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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教学、教师培训、学校管理的有机统一。...
学校应当完善卫生保健设施,加强食堂等校内公共场所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做好疾病防控工作。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消防等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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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学设施、设备。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
本省实行国家统一的义务教师资格制度。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学校不得使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规划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人口居住较为分散的山区、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卫生室、浴室、厕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核定寄宿制学校的教职工人数,配备必需的宿舍管理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医务人员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非寄宿制学校居住较远的学生提供中午就餐条件,为学生提供卫生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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