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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中止。只要行为人在危险驾驶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即停止危险驾驶,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消除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险阻碍,构成本...
危险犯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时,就是危险犯的既遂。 危险犯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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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危险犯根本不需要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就已经构成既遂了。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时间条件:中止行为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既遂之前。 (2)主观条件: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自认为可以完成的犯罪,中止犯罪的动机在所不问。 (3)客观条件:在实行行为终了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实行行为终了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亲自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既遂结果的发生。
危险犯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危险犯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时,就是危险犯的既遂。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权益陷入危险。
从犯罪中止特征和危险犯既遂的认定标准来分析。从刑法理论上讲,犯罪中止有以下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后,犯罪呈现结果前均可中止。包括预备阶段的中止、实行阶段的中止和实行行为终了的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4.中止的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而危险犯既遂的认定是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标准,不以造成损害结果为标准,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足以致使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成立既遂。由此看来,危险犯行为实施终了后就不存在犯罪中止。但在既遂的认定上要注意这样一个问题:行为人实施行为后造成的危险状态是否持续存在。如果在持续存在的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则成立危险犯既遂标准的危险状态已经不存在了,这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上述四个特征,应当结合刑法总则认定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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