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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指判决、裁定...
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审程序的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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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不服的,除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外,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后,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出抗诉。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除了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来监督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第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的;第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第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第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第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愿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第六,原判决或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第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或勘验的;第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第一,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第二,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第四,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第五,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第六,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判。第一,审理案件的审判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第二,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第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第四,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不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有多长时间。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在进行再审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进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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