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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男女双方仍同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各自有承包经营土地能力,并且双方均要求对夫妻原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在...
我认为失地农民的界定不应以暂时是否承包到土地为界定条件,新增人口也应界定为失地农民。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的所有成员都应界定为失地农民,不管他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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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土地承包地分割有多种情况: 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夫妻共同分割; 2、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其余部分归原取得人; 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另一方不予分割。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妇女离婚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丧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赵女士一家当初分得的三亩多承包地,确实包含有她的份额。在现实生活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有争议的,一般的处理原则是,先由承包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来说,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会在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下,将离婚妇女应承包的土地份额从家庭共同承包的土地中划出,交由女方继续承包经营,至合同期满为止,不需另订合同。若女方对承包土地无能力或者不愿意继续耕种的,可以由男方代为耕种,男方在扣除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后,按照当年土地平均产量付给女方应得的土地收益,若男方不同意代耕,也可将自己的份额转包给他人使用。这个分配原则虽然明确,但由于牵涉到复杂的家庭矛盾,实行起来非常难。
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则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离婚时,当事人已经实际耕种的土地,因发包方的原因而未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亦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用司法权力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实际耕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当事人就实际耕种土地要求分割处理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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